◎兵六
○保甲建炎后鄉兵建炎后砦兵
保甲熙寧初,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,帝從其議。三年,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。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,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。五十家為一大保,選一人為大保長。十大保為一都保,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,又以一人為之副。應主客戶兩丁以上,選一人為保丁。附保。兩丁以上有余丁而壯勇者亦附之。內家貲最厚、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,兵器非禁者聽習。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。凡告捕所獲,以賞格從事。同保犯強盜、殺人、放火、強奸、略人、傳習妖教、造畜蠱毒,知而不告,依律伍保法。余事非干己,又非敕律所聽糾,皆毋得告,雖知情亦不坐。若于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。其居停強盜三人,經三日,保鄰雖不知情,科失覺罪。逃移、死絕、同保不及五家,并他保。有自外入保者,收為同保,戶數足則附之,俟及十家,則別為保,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。既行之畿甸,遂推之五路,以達于天下。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,而未肄以武事也。
四年,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。歲農隙,所隸官期日于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,并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。騎射校其用馬,有余藝而愿試者聽。第一等保明以聞,天子親閱試之,命以官使。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,馬藁四十,役錢二千。本戶無可免,或所免不及,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。第三、第四等視此有差。藝未精愿候閱試,或附甲單丁愿就閱試者,并聽。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,而能整齊保戶無擾,勸誘丁壯習藝及等,捕盜比他保最多,弭盜比他保最少,所隸官以聞,其恩視第一等焉。都副保正有闕,選大保長充。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,而輒強率妨務者,禁之。吏因保甲事受賕、斂掠,加乞取監臨三等,仗、徒、編管、配隸,告者次第賞之,命官犯者除名。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。
五年,右正言、知制誥、判司農寺曾布言:"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,愿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,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,未敢輒議,愿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,付司農具為令。"于是詔:"主戶保丁愿上番于巡檢司,十日一更,疾故者次番代之。月給口糧、薪菜錢,分番巡警,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、都副保正一統領之。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,大保長三千。當番者毋得輒離本所。捕逐劇盜,雖下番人亦聽追集,給其錢斛,事訖遣還,毋過上番人數,仍折除其上番日。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,余兵悉罷。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,并記于籍。遇歲兇,五分已上者第振之,自十五石至三石為差。"十一月,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。
六年,詔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,左留司農寺,右付其縣,凡追胥、閱試、肄習則出契。是月,又詔行于永興、秦鳳、河北東西、河東五路,唯毋上番。余路止相保任,毋習武藝,內荊湖、川、廣并邊者可肄武事,令監司度之。后惟全、邵土丁、邕、欽洞丁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。十二月,乃罷河北西路強壯、緣邊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。
初,開封府畿、五路保甲及五萬人,二年一解發,詣京師閱試命官,開封府畿十人,五路七人。八年,詔開封府畿及一萬人、五路及一萬五千人,各許解發一人。
九年,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、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,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、捕察而盜賊最少者上于州,州上所轄官司,同比較以聞。或中選人多,則擇武藝最優者。額外尚有可解發者,則第其次為之旌勸。第一次,州縣籍記姓名,犯杖以下聽贖;第二次,以等第賜杖子、紫衫、銀帶,犯徒罪情輕奏裁;累及三次者,降宣補之,給馬及芻菽。五路義勇軍校二千,解發毋得過三人。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,府界六人,河北、河東各四人,永興、秦鳳等路七人。都保正、指揮使與下班殿侍,副保正、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,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,并賜衣及銀帶、銀裹頭杖,給馬有差。
初,保甲隸司農,熙寧八年,改隸兵部,增同判一、主簿二、干當公事官十,分按諸州,其政令則聽于樞密院。十年,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《五路義勇保甲敕》。元豐元年,翰林學士、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《開封府界保甲敕》,成書上之,詔皆頒焉。
二年十一月,始立《府界集教大保長法》,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、東上閣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,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,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,每十人一色事藝,置教頭一。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,都教頭三十,使臣十。弓以八斗、九斗、一石為三等,弩以二石四斗、二石七斗、三石為三等,馬射九斗、八斗為二等,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。當教時,月給錢三千,日給食,官予戎械、戰袍,又具銀楪、酒醪以為賞犒。
三年,大保長藝成,乃立團教法,以大保長為教頭,教保丁焉。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,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。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袞教,五日一周之。五分其丁,以其一為騎,二為弓,三為弩。府界法成,乃推之三路,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,河北則狄諮、劉定,陜西則張山甫,河東則黃廉、王崇拯,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。是歲,引府界保甲武藝成,帝親閱,錄作能者,余賜金帛。
四年,改五路義勇為保甲。狄諮、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于崇政殿,召執政賜坐閱試,補三班借職、差使、借差凡三十六人,余賜金帛有差。遷諮四方館使,定集賢校理。又詔曰:"三路見訓民兵非久,什長藝成,須便行府界團教之,錢糧、官吏并如畿縣,未知及期能辦與不。若更稽延日月,必致有誤措置大法,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。"其年,府界、河北、河東、陜西路會校保甲,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,正長、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,歲省舊費緡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,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,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。凡集教、團教成,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,率以近臣挾內侍往給賞錢,按格令從事。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為序,率五六歲一遍,獨河東以金帛不足,乃至十一歲。上以晉人勇悍,介遼、夏間,講勸宜不可后,詔賜緡錢十五萬。時系籍義勇、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云。
保甲立法之初,故老大臣皆以為不便,而安石主議甚力,帝卒從之。今悉著其論難,使來者考焉。
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,安石對曰:"此法近井田,后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,則無不善。今亦無不可為。顧難速成爾。"及帝再問,則曰:"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,以其所謂害者制法,而加于兼并之人,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;以其所謂利者制法,而加于力耕之人,則人自勸于力耕,而授田不能過限。然此須漸乃能成法。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,因以好惡加之,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,所惡何患人之不避?若人主無道以揆之,則多為異議所奪,雖有善法,何由立哉?"
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,安石則曰:"今義勇、土軍上番供役,既有廩給,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,雖無租庸調法,亦自可為。第義勇皆良民,當以禮義獎養。今皆倒置者,以涅其手背也,教閱而縻費也,使之運糧也。三者皆人所不樂,若更毆之就敵,使被殺戮,尤人所憚也。"
馮京曰:"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。"安石曰:"挽強而力有不足,則絕于進取,是朝廷有推恩之濫。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。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,使害在于不為義勇,而利在于為義勇,則俗可變而眾技可成。臣愿擇鄉閭豪杰以為將校,稍加獎拔,則人自悅服。矧今募兵為宿衛,及有積官至刺史以上者。移此與彼,固無不可,況不至如此費官祿,已足使人樂為哉!陛下誠能審擇,近臣皆有政事之材,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。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,尚可為軍、廂主,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,此乃先王成法,社稷之長計也。"帝以為然。
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,曾公亮以為置義勇、弓手,漸可以省正兵。安石曰:"誠然,第今江、淮置新弓手,適足以傷農。"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。安石曰:"揆文教,奮武衛,先王所以待遠邇者固不同。今處置江、淮與三邊,事當有異。"
帝又言節財用,安石對以減兵最急。帝曰:"比慶歷數已甚減矣。"因舉河北、陜西兵數,慮募兵太少,又訓擇不精,緩急或闕事。安石則曰:"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,則兵可省。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,內抗朝廷,外敵四鄰,亦有御奚、契丹者,兵儲不外求而足。今河北戶口蕃息,又舉天下財物奉之,常若不足。以當一面之敵,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,在專用其民而已。"帝又言:"邊兵不足以守,徒費衣廩。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。"安石曰:"今更減兵,即誠無以待急緩;不減,則費財困國無已時。臣以謂儻不能理兵,稍復古制,則中國無富強之理。"
帝曰:"唐都長安,府兵多在關中,則為強本。今都關東而府兵盛。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。"安石曰:"府兵在處可為,又可令入衛,則不患本不強。"韓絳、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。文彥博曰:"如曹、濮人專為盜賊,豈宜使入衛?"安石曰:"曹、濮人豈無應募?皆暴猾無賴之人,尚不以為虞;義勇皆良民,又以物力戶為將校,豈當復以為可虞也?"
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。安石曰:"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,則宜果斷,詳立法制,令本末備具。不然,無補也。"帝曰:"制而用之,在法當預立條制,以漸推行。"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里出戍。安石曰:"前代征流求,討黨項,豈非府兵乎?"帝曰:"募兵專于戰守,故可恃;至民兵,則兵農之業相半,可恃以戰守乎?"安石曰:"唐以前未有黥兵,然亦可以戰守。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,顧所用將帥如何爾。將帥非難求,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偽,善駕御之,則人材出而為用,不患無將帥。有將帥,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。"
帝曰:"經遠之策,必至什伍其民,費省而兵眾,且與募兵相為用矣。"安石對曰:"欲公私財用不匱,為宗社長久計,募兵水法誠當變革。"帝曰:"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。"安石對曰:"陛下躬行德義,憂勤政事,上下不蔽,必無此理。建中所以致變,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贄,其不亡者幸也。"
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,帝恐其貧乏,難于出備。安石曰:"民貧宜有之,抑民使置弓箭,則法所弗去也。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,唯就用在官弓矢,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質衣也。然自生民以來。兵農為一,耒耜以養生,弓矢以免死,皆凡民所宜自具,未有造耒耜、弓矢以給百姓者也。然則雖使百姓置弓矢,亦不為過。第陛下優恤百姓甚至,故今立法,一聽民便爾。且府界素多群盜,攻劫殺掠,一歲之間至二百火,逐火皆有賞錢,備賞之人即今保丁也。方其備賞之時,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者?然人皆以謂賞錢宜出于百姓。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,而保甲之能止盜,其效已見,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,未有損也。"帝曰:"賞錢人所習慣,則安之如自然;不習慣,則不能無怨。如何決壞民產,民不怨;決河以壞民產,則怨矣。"
帝嘗批:"陳留縣所行保甲,每十人一小保,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,縣吏督責,無者有刑。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,十箭至六七百,當青黃不接之際,貧下客丁安能出辦?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筑射垛,又自辦錢糧起鋪屋。每保置鼓,遇賊聲擊,民居遠近不一,甲家遭賊,鼓在乙家,則無緣聲擊。如此,須人置一鼓,費錢不少。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,團保覺察盜賊,余無得施行。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,加以傳惑徙之戍邊,是以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。"安石進呈不行。
帝謂安石:"保甲誠有斬指者,此事宜緩而密。"安石曰:"日力可惜。"帝曰:"然亦不可遽,恐卻沮事。"安石曰:"此事自不敢不密。"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:"諸縣團結保甲,鄉民驚擾。祥符等縣已畢,其余縣乞候農閑排定。"時府界諸縣鄉民,或自殘傷以避團結。安石辨說甚力。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,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,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,于是詔重賞捕之。
安石曰:"乃者保甲,人得其愿上番狀,然后使之,宜于人情無所驚疑。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,固不便新法。陛下觀長社一縣,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。此曹既不容京畿,又見捕于輔郡,其計無聊,專務扇惑。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捕,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。以十七縣十數萬家,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,不可謂多。自古作事,未有不以勢率眾而能令上下如一者。今聯十數萬人為保甲,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,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。令保甲番上捕盜,若任其自去來,即孰肯聽命?若以法驅之,又非人所愿。且為天下者,如止欲任民情所愿而已,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?今輔郡保甲,宜先遣官諭上旨,后以法推行之。"帝曰:"然。"
一日,帝謂安石曰:"曾孝寬言,民有斬指訴保甲者。"安石曰:"此事得于蔡骃。趙子幾使骃驗問,乃民因斫木誤斬指,參證者數人。大抵保甲法,上自執政大臣,中則兩制,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,皆所不欲。然臣召鄉人問之,皆以為便。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,不皆然也。況保甲非特除盜,固可漸習為兵。既人皆能射,又為旗鼓變其耳目,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;又自正、長而上,能捕賊者獎之以官,則人競勸。然后使與募兵相參,則可以銷募兵驕志,且省財費,此宗社長久之計。"
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,恐難成,不如便團結成指揮,以使臣管轄。安石曰:"陛下誠能果斷,不恤人言,即便團結指揮,亦無所妨。然指揮是虛名,五百人為一保,緩急可喚集,雖不名為指揮,與指揮使無異,乃是實事。幸不至大急,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策。"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。
馮京曰:"義勇已有指揮使,指揮使即其鄉里豪杰。今復作保甲,令何人為大保長?"安石曰:"古者民居則為鄉,伍家為比,比有長,及用兵,即五人為伍,伍有伍司馬。二十五家為閭,閭有閭胥,二十五人為兩,兩有兩司馬。兩司馬即閭胥,伍司馬即比長,第隨事異名而已。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。其法見于書,自夏以來,至周不改。秦雖決裂阡陌,然什伍之尚如古制,此所以兵眾而強也。征伐唯府兵為近之。今舍已然之成憲,而乃守五代亂亡之余法,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。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,所見淺近也。"
安石又奏:"義勇須三丁以上,請如府界,兩丁以上盡籍之。三丁即出戍,誘以厚利;而兩丁即止令于巡檢上番,如府界法。大略不過如此。當遣人與經略、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,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,因以寓法。"帝曰:"河東修義勇強壯法,又令團集保甲,如何?"安石對曰:"義勇須隱括丁數,若因團集保甲,即一動而兩業就。今既遣官隱括義勇,又別遣官團結保甲,即分為兩事,恐民不能無擾。"或曰:"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?"安石曰:"俟其習熟,然后上番。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于義勇、保甲,臣觀廣勇、虎翼兵固然。今為募兵者,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。為農者,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,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。"馮京曰:"太祖征伐天下,豈用農兵?"安石曰:"太祖時接五代,百姓困極,豪杰多以從軍為利。今百姓安業樂生,而軍中不復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,即豪杰不復在軍,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。"帝曰:"兵之強弱在人。五代兵弱,至世宗而強。"安石曰:"世宗所收,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。"文彥博曰:"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。"安石曰:"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,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,能弱能強。方其能剛強,必不至柔弱。張皇六師,固先王之所尚也,但不當專務兵強爾。"帝卒從安石議。
帝曰:"保甲、義勇芻糧之費,當預為之計。"安石曰:"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。所供保甲之費,才養兵十之一二。"帝曰:"畿內募兵之數已減于舊。強本之勢,未可悉減。"安石曰:"既有保甲代其役,即不須募兵。今京師募兵,逃死停放,一季乃數千,但勿招填,即為可減。然今廂軍既少,禁兵亦不多,臣愿早訓練民兵。民兵成,則募兵當減矣。"又為上言:"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,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。此府兵之遺意也。"帝以為然,令議其法。
樞密院傳上旨,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,慮大促無以精武事,其以一月為一番。安石奏曰:"今保甲十日一番,計一年余八月當番,若須一月,即番愈疏。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,今遽改命,恐愈為人扇惑。宜俟其習熟,徐議其更番。且今保甲閱藝八等,勸獎至優,人競私習,不必上番然后就學。臣愚,愿以數年,其藝非特勝義勇,當必勝正兵。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,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。"
元豐八年,哲宗嗣位,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,曰:
兵出民間,雖云古法,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、步卒七十二人,閑民甚多,三時務農,一時講武,不妨稼穡。自兩司馬以上,皆選賢士大夫為之,無侵漁之患,故卒乘輯睦,動則有功。今籍鄉村之民,二丁取一以為保甲,授以弓弩,教之戰陣,是農民半為兵也。三四年來,又令河北、河東、陜西置都教場,無問四時,每五日一教。特置使者比監司,專切提舉,州縣不得關預。每一丁教閱,一丁供送,雖云五日,而保正,長以泥堋除草為名,聚之教場,得賂則縱,否則留之,是三路耕耘收獲稼穡之業幾盡廢也。
自唐開元以來,民兵法壞,戍守戰攻,盡募長征兵士,民間何嘗習兵?國家承平百有余年,戴白之老不識兵革,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,奔驅滿野,耆舊嘆息,以為不祥。事既草創,調發無法,比戶騷擾,不遺一家。又巡檢、指使按行鄉村,往來如織;保正、保長,依倚弄權,坐索供給,多責賂遺,小不副意,妄加鞭撻,蠶食行伍,不知紀極。中下之民,罄家所有,侵肌削骨,無以供億,愁苦困弊,靡所投訴,流移四方,襁屬盈路。又朝廷時遣使者,遍行按閱,所至犒設賞賚,糜費金帛,以巨萬計。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,一旦用之如糞土。而鄉村之民,但苦勞役,不感恩澤。農民之勞既如披,國家之費又如此,終何所用哉?若使之捕盜賊,衛鄉里,則何必如此之多?使之戍邊境,事征伐,則彼遠方之民,以騎射為業,以攻戰為俗,自幼及長,更無他務。中國之民,大半服田力穡,雖復授以兵械,教之擊刺,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,有似嚴整,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,填然鼓之,鳴鏑始交,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,決無疑也,豈不誤國事乎?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,皆易以保甲。主簿兼縣尉,但主草市以里;其鄉村盜賊,悉委巡檢,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,朝夕奔走,猶恐不辦,何暇逐捕盜賊哉?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,亦有乘保馬行劫者。然則設保甲、保馬本以除盜,乃更資盜也。
自教閱保甲以來,河東、陜西、京西盜賊已多,至敢白晝公行,入縣鎮,殺官吏。官軍追討,經歷歲月,終不能制。況三路未至大饑,而盜賊猖熾已如此,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,而失業饑寒、武藝成就之人,所在蜂起以應之,其為國家之患,可勝言哉!此非小事,不可以忽。夫奪其衣食,使無以為生,是驅民為盜也;使比屋習戰,勸以官賞,是教民為盜也;又撤去捕盜之人,是縱民為盜也。謀國如此,果為利乎?害乎?
且向者干進之士,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,故立保甲、戶馬、保馬等法。近者登極赦書有云:"應緣邊州軍,仰逐處長吏并巡檢、使臣、鈐轄、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,務要靜守疆埸,勿令騷擾。"此蓋圣意欲惠綏殊才,休息生民,中外之人孰不歸戴?然則保甲、戶馬復何所用?或今雖罷戶馬,寬保馬,而保甲猶存者,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。
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,召提舉官還朝,量逐縣戶口,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,略依緣邊弓箭手法,許蔭本戶田二頃,悉免其稅役。除出賊地分,更不立三限科校,但令捕賊給賞。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,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,或補班行,務在優假弓手,使人勸募。然后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,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愿應募。若一人缺額,有二人以上爭投者,即委本縣令、尉選武藝高強者充。或武藝衰退者,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,若武藝勝于舊者,即令沖替,其被替者,更不得蔭田。如此,則不必教閱,武藝自然精熟。一縣之中,其壯勇者既為弓手,其羸弱者雖使為盜,亦不能為患。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,令佐有取舍不公者,嚴行典憲。若召募不足,且即于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,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。其余巡檢兵士、縣尉弓手、耆老、壯丁逐捕盜賊,并乞依祖宗舊法。
五月,以光為門下侍郎。光欲復申前說,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。是時,資政殿學士韓維、侍讀呂公著欲復上前奏,先是進呈,乞罷團教。詔府界、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后并罷團教,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,其差官置場,排備軍器,教閱法式番次,按賞費用,令樞密院、三省同立法。后六日,光再上奏,極其懇切,蔡確等執奏不行。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,保馬別議立法。
九月,監察御史王巖叟言:"保甲之害,三路之民如在湯火,未必皆法之弊,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。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,然尚存官司,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,十分之六七猶在,陛下所不知也。此皆奸邪遂非飾過,而巧辭強辨以欺惑圣聽,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,以應副陛下圣意而已,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、復大利,以便百姓,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。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,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。天下之識者,皆言陛下不絕害源,百姓無由樂生;不屏群邪,太平終是難致。臣愿陛下奮然獨斷,如聽政之初行數事,則天下之大體無虧,陛下高枕而臥矣。"十月,詔提舉府界、三路保甲官并罷,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,止冬教三月。又詔逐縣監教官并罷,委令佐監教。
十一月,巖叟言:
保甲行之累年,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,而前日下詔蠲疾病,汰小弱,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,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并教,甚大惠也。然其司尚存,其患終在。今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,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,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。
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,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;知別為一司以總之,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。教之欲以為用也,而使之至于怨,則恐一日用之,有不能如吾意者,不可不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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